{"error":false,"id":["02823:02823:2025-08-29-全文修正:32"],"data":{"法律編號":"02823","法律編號:str":"資通安全管理法","版本編號":"02823:2025-08-29-全文修正","順序":32,"條號":"第二十八條","內容":"公務機關所屬人員未依本法規定辦理者，應按其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予以懲戒或懲處。\n　　前項懲處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　　特定非公務機關所屬人員未依本法規定辦理，情節重大者，由特定非公務機關依規定予以懲處。","法條編號":"02823:02823:2025-08-29-全文修正:32","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n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n　　三、第二項未修正。\n　　四、為促進特定非公務機關所屬人員對於資通安全工作之重視與投入，比照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規定，對未依本法規定辦理，情節重大者，定明由特定非公務機關予以懲處，爰增訂第三項。","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