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3118:03118:1989-06-09-制定:29"],"data":{"法律編號":"03118","法律編號:str":"野生動物保育法","版本編號":"03118:1989-06-09-制定","順序":29,"條號":"第二十六條","內容":"飼養或繁殖保育類或具有危險性之野生動物，應具備適當場所及設備，並注意安全及衛生；其場所及設備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3118:03118:1989-06-09-制定:29","立法理由":"明定飼養或繁殖保育類或具有危險性之野生動物，應具備適當場所及設備，並注意安全及衛生。","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