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3118:03118:1989-06-09-制定:39"],"data":{"法律編號":"03118","法律編號:str":"野生動物保育法","版本編號":"03118:1989-06-09-制定","順序":39,"條號":"第三十五條","內容":"進口非臺灣地區原產之野生動物，經主管機關發現該野生動物足以影響國內動植物生育環境或有害於生態環境，經限期責令其處理，逾期不為有效之處理者，處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法條編號":"03118:03118:1989-06-09-制定:39","立法理由":"明定進口非臺灣地區原產之野生動物，經主管機關發現該野生動物足以影響國內動植物生育環境或有害於生態環境，經限期處理，逾期不為有效處理之罰責。","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