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3118:03118:1994-10-27-全文修正:6"],"data":{"法律編號":"03118","法律編號:str":"野生動物保育法","版本編號":"03118:1994-10-27-全文修正","順序":6,"條號":"第五條","內容":"中央主管機關為保育野生動物，設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n　　前項委員會之委員為無給職，其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其中專家學者、民間保育團體及原住民等不具官方身分之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法條編號":"03118:03118:1994-10-27-全文修正:6","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刪除「得」字。\n　　二、增訂第二項，明訂野生動物保育政策應有民間保育人士及專家學者之參與，提昇決策品質與確定正確執法方向，以維護其公信力，以及有一個向社會大眾公開之政策制定程序。","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