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3118:03118:2002-04-02-修正:27"],"data":{"法律編號":"03118","法律編號:str":"野生動物保育法","版本編號":"03118:2002-04-02-修正","順序":27,"條號":"第二十四條","內容":"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輪入或輸出。\n　　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其輸入或輸出，以學術研究機構、大專校院、公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動物園供教育、學術研究及馬戲團供表演之用為限。","法條編號":"03118:03118:2002-04-02-修正:27","立法理由":"一、本條係原條文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合併修正。\n　　二、第二項明定輸入、輸出保育類野生動物屬瀕臨絕種者，其申請人之資格限制。","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3118:1994-10-27-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