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3118:03118:2002-04-02-修正:29"],"data":{"法律編號":"03118","法律編號:str":"野生動物保育法","版本編號":"03118:2002-04-02-修正","順序":29,"條號":"第二十六條","內容":"為文化、衛生、生態保護或政策需要，中央主管機關得洽請貿易主管機關依貿易法之規定，公告禁止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輸入或輸出。","法條編號":"03118:03118:2002-04-02-修正:29","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若干動物或其產製品，雖非屬保育類，但其輸入卻可能破壞國家形象，或危害生態，例如海狗肉、福壽螺等，中央主管機關應採取必要之限制或補救措施，爰參酌貿易法第十一條規定明定本條，並於修正條文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七條第二項明定較貿易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為高之罰則。","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3118:1994-10-27-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