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3118:03118:2002-04-02-修正:3"],"data":{"法律編號":"03118","法律編號:str":"野生動物保育法","版本編號":"03118:2002-04-02-修正","順序":3,"條號":"第二條","內容":"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法條編號":"03118:03118:2002-04-02-修正:3","立法理由":"本條原訂省政府為本法之省主管機關，為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省主管機關予以刪除。","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