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3118:03118:2004-01-13-修正:15"],"data":{"法律編號":"03118","法律編號:str":"野生動物保育法","版本編號":"03118:2004-01-13-修正","順序":15,"條號":"第十三條","內容":"經許可從事第八條第二項開發利用行為而破壞野生動物棲息環境時，主管機關應限期令行為人提補救方案，監督其實施。\n　　前項開發利用行為未經許可者，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主管機關得緊急處理，其費用由行為人負擔。","法條編號":"03118:03118:2004-01-13-修正:15","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並作文字修正。\n　　二、經許可於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中，進行之開發利用行為，不得破壞其環境，否則主管機關令行為人限期提補救方案，監督其實施。必要時，主管機關得緊急處理，其費用由行為人負擔。","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3118:1994-10-27-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