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3118:03118:2004-01-13-修正:16"],"data":{"法律編號":"03118","法律編號:str":"野生動物保育法","版本編號":"03118:2004-01-13-修正","順序":16,"條號":"第十四條","內容":"逸失或生存於野外之非臺灣地區原產動物，如有影響國內動植物棲息環境之虞者，得由主管機關逕為必要之處置。\n　　前項非臺灣地區原產動物，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法條編號":"03118:03118:2004-01-13-修正:16","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一九九二年巴西地球高峰會議之生物多樣性公約，明定各國應控制或消除外來種，以免造成生態破壞；而臺灣地區因氣候適宜，生物容易繁衍，如外來種在本地缺乏天敵，勢必造成生態失衡，為有效管制外來種動物，避免造成生態破壞，故增定本條。\n　　三、為免執行上對於何種動物係屬「非臺灣原產」之認定困難，爰於第二項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3118:1994-10-27-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