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3118:03118:2004-01-13-修正:39"],"data":{"法律編號":"03118","法律編號:str":"野生動物保育法","版本編號":"03118:2004-01-13-修正","順序":39,"條號":"第三十四條","內容":"飼養或繁殖保育類或具有危險性之野生動物，應具備適當場所及設備，並注意安全及衛生；其場所、設備標準及飼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3118:03118:2004-01-13-修正:39","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並作文字修正。\n　　二、為加強管理，明定保育類或具有危險性野生動物飼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3118:1994-10-27-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