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3118:03118:2004-01-13-修正:54"],"data":{"法律編號":"03118","法律編號:str":"野生動物保育法","版本編號":"03118:2004-01-13-修正","順序":54,"條號":"第四十八條","內容":"商品虛偽標示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法條編號":"03118:03118:2004-01-13-修正:54","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因商品虛偽標示保育類野生動物常造成國人大量使用此類商品之假象，為遏止此項行為，故增訂本條。\n　　三、本條之罰則較商品標示法之相關規定為高，以收遏止之效。\n　　四、商品標示法第十五條條文如下：\n「違反本法規定，經通知改正而逾期不改正者，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並得處以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n前項停止營業期間以六個月為限。」","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3118:1994-10-27-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