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3118:03118:2004-01-13-修正:56"],"data":{"法律編號":"03118","法律編號:str":"野生動物保育法","版本編號":"03118:2004-01-13-修正","順序":56,"條號":"第五十條","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n　　一、違反依第十條第四項第一款公告管制事項，獵捕、宰殺一般類野生動物者。\n　　二、違反依第十條第四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四款公告管制事項者。\n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未依主管機關公告之方法或經主管機關命令變更或停止而不從者。\n　　違反依第十條第四項第一款公告管制事項，騷擾、虐待一般類野生動物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法條編號":"03118:03118:2004-01-13-修正:56","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並作文字修正。\n　　二、罰鍰改以新臺幣為單位，並酌予提高。\n　　三、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項，增列違反依野生動物保護區保育計畫，所公告管制事項之罰則，以保障野生動物保護區復育管理不受破壞。","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3118:1994-10-27-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