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3118:03118:2006-05-05-修正:17"],"data":{"法律編號":"03118","法律編號:str":"野生動物保育法","版本編號":"03118:2006-05-05-修正","順序":17,"條號":"第十五條","內容":"無主或流蕩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無主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主管機關應逕為處理，並得委託有關機關或團體收容、暫養、救護、保管或銷毀。","法條編號":"03118:03118:2006-05-05-修正:17","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明定無論陸上或水上，無主、漂流之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得由主管機關處理。\n　　三、舉凡各縣（市）政府查獲違法案件而暫時扣押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在判決未確定前或判決確定沒收後，甚至各關稅局或查緝單位查獲走私案件沒入，而無檢疫問題之保育類野生動物，以及民眾拾獲受傷之動物，均需予以妥善處理，故增訂本條。","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3118:1994-10-27-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