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3118:03118:2006-05-05-修正:18"],"data":{"法律編號":"03118","法律編號:str":"野生動物保育法","版本編號":"03118:2006-05-05-修正","順序":18,"條號":"第十六條","內容":"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本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買賣、陳列、展示、持有、輸入、輸出或飼養、繁殖。\n　　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除本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買賣、陳列、展示、持有、輸入、輸出或加工。","法條編號":"03118:03118:2006-05-05-修正:18","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並作文字修正。\n　　二、本法中規範下列行為之條次如下：\n　　　(一)騷擾：第十條、第十八條、第四十二條。\n　　　(二)虐待：第十條、第十八條、第四十二條。\n　　　(三)獵捕：第十條、第十八條、第四十一條。\n　　　(四)宰殺：第十條、第十八條、第四十一條。\n　　　(五)買賣：第三十五條、第四十條。\n　　　(六)陳列：第三十五條、第四十條、第五十一條。\n　　　(七)展示：第三十五條、第四十條、第五十一條。\n　　　(八)持有：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一條。\n　　　(九)輸入：第二十四條、第四十條。\n　　　(十)輸出：第二十四條、第四十條。\n　　　(十一)飼養、繁殖：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3118:1994-10-27-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