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3118:03118:2006-05-05-修正:25"],"data":{"法律編號":"03118","法律編號:str":"野生動物保育法","版本編號":"03118:2006-05-05-修正","順序":25,"條號":"第二十二條","內容":"為保育野生動物得設置保育警察。\n　　主管機關或受託機關、團體得置野生動物保育或檢查人員，並於野生動物保護區內執行稽查、取締及保育工作有關事項。必要時，得商請轄區內之警察協助保育工作。\n　　執法人員、民眾或團體主動參與或協助主管機關取締、舉發違法事件者，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其獎勵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3118:03118:2006-05-05-修正:25","立法理由":"為鼓勵執法人員、民眾或團體主動參與或協助主管機關取締、舉發違法事件，特於前訂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獎勵民眾提供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線索協助破案實施要點」一種，茲為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賦予該獎勵措施法源依據，爰於第三項增列相關獎勵規定，其獎勵辦法，授權由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3118:2004-01-13-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