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3118:03118:2006-05-05-修正:43"],"data":{"法律編號":"03118","法律編號:str":"野生動物保育法","版本編號":"03118:2006-05-05-修正","順序":43,"條號":"第三十八條","內容":"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因病或不明原因死亡時，所有人或占有人應請獸醫師解剖後，出具解剖書，詳細說明死亡原因，並自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內送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其非因傳染病死亡，而學術研究機構、公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動物園、博物館、野生動物所有人或占有人等製作標本時，經主管機關之同意，得以獸醫師簽發之死亡證明書代替死亡解剖書。","法條編號":"03118:03118:2006-05-05-修正:43","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並作文字修正。\n　　二、增列死亡解剖書送交主管機關之期限，並明定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死亡時，得以獸醫師簽發死亡證明書代替死亡解剖書之條件。","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3118:1994-10-27-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