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3118:03118:2006-05-05-修正:57"],"data":{"法律編號":"03118","法律編號:str":"野生動物保育法","版本編號":"03118:2006-05-05-修正","順序":57,"條號":"第五十一條","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n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無正當理由規避、拒絕或妨礙野生動物資源調查或保育計畫實施者。\n　　二、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者。\n　　三、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輸入或輸出一般類野生動物者。\n　　四、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者。\n　　五、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者。\n　　六、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或第六項規定者。\n　　七、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非意圖販賣而未經主管機關之同意，在公共場所陳列或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瀕臨絕種或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者。\n　　八、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者。\n　　九、違反第三十八條規定者。\n　　十、所有人或占有人拒絕依第三十九條規定出售野生動物之屍體者。","法條編號":"03118:03118:2006-05-05-修正:57","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並作文字修正。\n　　二、罰鍰改以新臺幣為單位，並酌予提高。\n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二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之修正、增訂，修正本條。","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3118:1994-10-27-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