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3118:03118:2007-06-14-修正:24"],"data":{"法律編號":"03118","法律編號:str":"野生動物保育法","版本編號":"03118:2007-06-14-修正","順序":24,"條號":"第二十一條之一","內容":"台灣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不受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制。\n　　前項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行為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其申請程序、獵捕方式、獵捕動物之種類、數量、獵捕期間、區域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3118:03118:2007-06-14-修正:24","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3118:2004-01-13-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