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3118:03118:2007-06-14-修正:31"],"data":{"法律編號":"03118","法律編號:str":"野生動物保育法","版本編號":"03118:2007-06-14-修正","順序":31,"條號":"第二十七條","內容":"申請首次輸入非臺灣地區原產之野生動物物種者，應檢附有關資料，並提出對國內動植物影響評估報告，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輸入。\n　　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前項輸入之野生動物，應定期進行調查追蹤；於發現該野生動物足以影響國內動植物棲息環境之虞時，應責令所有人或占有人限期提預防或補救方案，監督其實施，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法條編號":"03118:03118:2007-06-14-修正:31","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並作文字修正。\n　　二、外來種對本土生物均有可能造成不利影響，即使是經人工飼養或繁殖之動物，亦可能於逸失野外後，適應環境而大量繁生，造成生態上之破壞；甚至傳播外來疾病而影響其他野生動物；爰予擴大規定凡是首次輸入非臺灣地區原產之動物，均應提出動植物影響評估報告。\n　　三、第三項調查追蹤所需之費用，甚難估計及追討，為顧及實務上之可行性，爰予刪除。\n　　四、依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七款「棲息環境」之定義，已含括動植物生存之自然環境，爰將原第二項之「有害於生態環境之維護」等字刪除。\n　　五、配合貿易法之規定，將「出口」修正為「輸出」；「進口」修正為「輸入」，俾使名稱統一。","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3118:1994-10-27-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