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3118:03118:2007-06-14-修正:40"],"data":{"法律編號":"03118","法律編號:str":"野生動物保育法","版本編號":"03118:2007-06-14-修正","順序":40,"條號":"第三十五條","內容":"保育類野生動物、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n　　前項保育類野生動物、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法條編號":"03118:03118:2007-06-14-修正:40","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並作文字修正。\n　　二、野生動物產製品種類繁多，且經加工後甚難辨別，為避免造成執行單位之困擾，爰於第二項規定經公告之野生動物產製品始適用本條規定。\n　　三、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於公共場所陳列、展示，易造成國人喜歡擁有此類動物或產製品之不良社會風氣，爰予以規範限制。","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3118:1994-10-27-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