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3118:03118:2007-06-14-修正:52"],"data":{"法律編號":"03118","法律編號:str":"野生動物保育法","版本編號":"03118:2007-06-14-修正","順序":52,"條號":"第四十六條","內容":"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致有破壞生態系之虞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法條編號":"03118:03118:2007-06-14-修正:52","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為維護台灣地區生態平衡，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不得任意釋放飼養之野生動物之規定，增訂本條。","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3118:1994-10-27-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