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3118:03118:2007-06-14-修正:53"],"data":{"法律編號":"03118","法律編號:str":"野生動物保育法","版本編號":"03118:2007-06-14-修正","順序":53,"條號":"第四十七條","內容":"野生動物之所有人或占有人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不提預防或補救方案或不依方案實施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　　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法條編號":"03118:03118:2007-06-14-修正:53","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並作文字修正。\n　　二、罰鍰改以新臺幣為單位，並酌予提高。\n　　三、為維護臺灣地區生態之安全及國家形象，爰增訂第二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3118:1994-10-27-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