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3118:03118:2009-06-12-修正:46"],"data":{"法律編號":"03118","法律編號:str":"野生動物保育法","版本編號":"03118:2009-06-12-修正","順序":46,"條號":"第四十條","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　　一、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輸入或輸出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或其產製品者。\n　　二、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者。","法條編號":"03118:03118:2009-06-12-修正:46","立法理由":"相關罰則之規定配合本法第三十五條修法內容調整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