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3118:03118:2009-06-12-修正:50"],"data":{"法律編號":"03118","法律編號:str":"野生動物保育法","版本編號":"03118:2009-06-12-修正","順序":50,"條號":"第四十四條","內容":"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或第四十三條第三項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法條編號":"03118:03118:2009-06-12-修正:50","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為有效保育野生動物，爰參照其他立法例，對違反本法之行為人之僱用人，亦科以罰金。","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3118:1994-10-27-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