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3118:03118:2013-01-08-修正:23"],"data":{"法律編號":"03118","法律編號:str":"野生動物保育法","版本編號":"03118:2013-01-08-修正","順序":23,"條號":"第二十一條","內容":"野生動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予以獵捕或宰殺，不受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制。但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情況緊急外，應先報請主管機關處理：\n　　一、有危及公共安全或人類性命之虞者。\n　　二、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者。\n　　三、傳播疾病或病蟲害者。\n　　四、有妨礙航空安全之虞者。\n　　五、（刪除）\n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n　　保育類野生動物有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在緊急情況下，未及報請主管機關處理者，得以主管機關核定之人道方式予以獵捕或宰殺以防治危害。","法條編號":"03118:03118:2013-01-08-修正:23","立法理由":"增訂第二項，為協助農民妥善處理台灣獼猴危害農作物問題，確實保障農民權益，並兼顧台灣獼猴自然生態保育問題，提供農民合法以主管機關核定之人道方式捕獵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法源。","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3118:2007-06-14-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