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3118:03118:2013-01-08-修正:37"],"data":{"法律編號":"03118","法律編號:str":"野生動物保育法","版本編號":"03118:2013-01-08-修正","順序":37,"條號":"第三十二條","內容":"野生動物經飼養者，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釋放。\n　　前項野生動物之物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法條編號":"03118:03118:2013-01-08-修正:37","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為防止民眾任意將飼養之野生動物棄養或放生，造成生態上之破壞，甚至傳播疾病，危害野生種，故增訂本條。","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3118:1994-10-27-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