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3118:03118:2013-01-08-修正:41"],"data":{"法律編號":"03118","法律編號:str":"野生動物保育法","版本編號":"03118:2013-01-08-修正","順序":41,"條號":"第三十六條","內容":"以營利為目的，經營野生動物之飼養、繁殖、買賣、加工、進口或出口者，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執照，方得為之。\n　　前項野生動物之飼養、繁殖、買賣、加工之許可條件、申請程序、許可證登載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3118:03118:2013-01-08-修正:41","立法理由":"一、鑒於網路購物的興盛與電子現金應用日漸廣泛，野生動物買賣已不侷限於實體店面，許多販賣者在自家繁殖野生動物，透過網路販賣。根據民間團體調查發現，網路所販賣的野生動物多為外來種，若遭棄養，將對我國自然環境與人民健康安全造成嚴重的危害。\n　　二、原條文僅針對野生動物的飼養、繁殖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管理辦法，對於野生動物在網路販賣的情形無法可管，實有必要在現行法條中增列對野生動物的買賣、加工，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管理辦法。","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