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3118:03118:2025-01-21-修正:3"],"data":{"法律編號":"03118","法律編號:str":"野生動物保育法","版本編號":"03118:2025-01-21-修正","順序":3,"條號":"第二條","內容":"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農業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海域野生動物保育之中央主管機關為海洋委員會。","法條編號":"03118:03118:2025-01-21-修正:3","立法理由":"一、農業部組織法業於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改制為農業部，爰修正中央主管機關名稱。\n　　二、鑒於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海洋委員會成立，本法有關海洋野生動物保育之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業已改由海洋委員會管轄，爰增訂但書規定，以明事權。","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