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3118:03118:2025-01-21-修正:42"],"data":{"法律編號":"03118","法律編號:str":"野生動物保育法","版本編號":"03118:2025-01-21-修正","順序":42,"條號":"第三十七條","內容":"保育類野生動物於飼養或繁殖中應妥為管理，不得逸失。如有逸失時，所有人或占有人應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自行積極圍捕；並得報請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圍捕，協助圍捕所需相關費用，由所有人或占有人負擔。\n　　逸失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必要時得主動圍捕，其圍捕、收容及暫養所需相關費用，得由所有人或占有人負擔。","法條編號":"03118:03118:2025-01-21-修正:42","立法理由":"一、原條文列為第一項，並修正如下：\n　　　(一)本法將野生動物區分為一般類及保育類野生動物，以規範不同之管理密度。保育類野生動物因其於棲息環境之族群量降低，生存已面臨危機，需加強保護，爰除本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飼養或繁殖保育類野生動物，針對例外飼養或繁殖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所有人或占有人，有加強其管理義務之必要，且保育類野生動物逸失時，可能引發社會及民眾之不安、恐慌，甚至影響他人生命財產安全，有必要加重其所有人或占有人通報及積極圍捕之義務。至野生之脊椎動物如受人為飼養或管領，亦屬動物保護法所稱動物，其飼主之飼養管理義務，適用動物保護法相關規範，例如應提供妥善照護、不得棄養等，併予敘明。\n　　　(二)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指瀕臨絕種、珍貴稀有及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惟原條文僅規範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未及於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爰將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納入規範，以符合上述保育類野生動物範圍及其飼養繁殖管理之一致性。\n　　　(三)又所有人或占有人倘無法自行圍捕，亦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圍捕；鑒於協助圍捕可能造成國家社會資源之耗費，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爰於後段增訂協助圍捕所需相關費用，由所有人或占有人負擔。\n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必要時亦得主動圍捕逸失之保育類野生動物，以維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另在查明其所有人或占有人前，需將該等動物進行暫時安置、收容，除圍捕所需相關費用外，收容及暫養所需相關費用，亦得由所有人或占有人負擔，爰增訂第二項規定。","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