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3118:03118:2025-01-21-修正:59"],"data":{"法律編號":"03118","法律編號:str":"野生動物保育法","版本編號":"03118:2025-01-21-修正","順序":59,"條號":"第五十一條之一","內容":"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或非營利自用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使用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七款或第八款所定禁止之方式，或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請核准或備查之情形、得獵捕、宰殺或利用保育類野生動物之必要情形、獵捕方式、獵捕動物之種類、數量、獵捕期間、區域或管理之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但首次違反者，不罰：\n　　一、屬保育類野生動物，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不適用第四十一條規定。\n　　二、屬一般類野生動物，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不適用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法條編號":"03118:03118:2025-01-21-修正:59","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