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3186:03186:2016-07-05-制定:10"],"data":{"法律編號":"03186","法律編號:str":"遠洋漁業條例","版本編號":"03186:2016-07-05-制定","順序":10,"條號":"第八條","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核發漁船遠洋漁業作業許可；已核發者，應變更、限制或廢止之：\n　　一、養護管理措施限制之變更。\n　　二、因應我國與他國或國際漁業組織諮商之結論。\n　　三、受成立中國際漁業組織自願性或暫時性養護管理措施之限制。\n　　四、漁業合作國對在該國管轄海域內作業之他國漁船欠缺管控機制。\n　　五、漁業合作國被他國、國際漁業組織或其他經濟整合組織列為打擊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不合作之國家，或打擊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不合作警告名單之國家二年以上。\n　　六、為管理海洋漁業資源所需。","法條編號":"03186:03186:2016-07-05-制定:10","立法理由":"為利主管機關因應養護管理措施之執行，及我國與他國或國際漁業組織之諮商，確保海洋漁業資源之養護管理，避免遠洋漁船涉入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之漁撈作業，爰規定主管機關得透過不予核發、變更、限制或廢止作業許可之方式，即時管控我國遠洋漁船作業，以達投入控制（input control）之目的。","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