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3186:03186:2016-07-05-制定:13"],"data":{"法律編號":"03186","法律編號:str":"遠洋漁業條例","版本編號":"03186:2016-07-05-制定","順序":13,"條號":"第十一條","內容":"從事遠洋漁業之漁船，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海上轉載、港內轉載或港口卸魚。\n　　前項作業主管機關並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實地查核，受查核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n　　第一項許可之申請資格、條件、應備文件、程序、海上轉載、港內轉載或港口卸魚之通報事項與程序、查核、廢止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3186:03186:2016-07-05-制定:13","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為遏止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之漁撈作業，並杜絕前述漁獲物流通，轉載及卸魚行為，爰於第一項規定漁船從事遠洋漁業應經許可後，始得從事海上轉載、港內轉載或港口卸魚。\n　　二、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轉載、卸魚許可之申請等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另為落實港口查核機制，定明受查核人員不得規避查核。\n　　三、明定第一項許可申請之資格由主管機關另訂辦法。","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