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3186:03186:2016-07-05-制定:17"],"data":{"法律編號":"03186","法律編號:str":"遠洋漁業條例","版本編號":"03186:2016-07-05-制定","順序":17,"條號":"第十五條","內容":"主管機關為漁業管理或配合國際漁業組織提交個別漁船相關資料之需要，得要求經營者、從業人或資料持有人提供漁獲數量、作業範圍及期間、漁具、漁撈方法、船位、作業資料、轉載、卸魚、銷售及其他相關資料；經營者、從業人或資料持有人不得拒絕。","法條編號":"03186:03186:2016-07-05-制定:17","立法理由":"為履行我國向國際漁業組織說明養護管理措施執行情形，及提交個別漁船作業資料之義務，爰於本條規定主管機關為漁業管理或提交作業資料之需要，得要求經營者、從業人或資料持有人提供相關資料。","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