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3186:03186:2016-07-05-制定:18"],"data":{"法律編號":"03186","法律編號:str":"遠洋漁業條例","版本編號":"03186:2016-07-05-制定","順序":18,"條號":"第十六條","內容":"主管機關或海岸巡防機關得依其職掌派員檢查漁船與其漁獲物及漁產品、漁具、簿據或其他物件，並得詢問經營者、從業人或資料持有人；經營者、從業人或資料持有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法條編號":"03186:03186:2016-07-05-制定:18","立法理由":"一、為管理遠洋漁業之作業，爰參考「漁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四十九條規定，定明主管機關或海岸巡防機關得派員至漁船進行檢查。\n　　二、依據海岸巡防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三目規定，海岸巡防機關掌理事項包含漁業巡護及漁業資源之維護，爰海岸巡防機關得逕依其職掌為調查。\n　　三、經營者、從業人或資料持有人應配合主管機關之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