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3186:03186:2016-07-05-制定:20"],"data":{"法律編號":"03186","法律編號:str":"遠洋漁業條例","版本編號":"03186:2016-07-05-制定","順序":20,"條號":"第十八條","內容":"漁船涉有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重大違規行為，且有具體事證者，主管機關應命令該漁船停止作業，限期直航至指定港口接受調查。\n　　前項漁船航行、進港、調查等所衍生費用，由經營者自行負擔。","法條編號":"03186:03186:2016-07-05-制定:20","立法理由":"為即時調查漁船所涉之重大違規情事，避免漁船進入其他港口湮滅違規證據，爰參考漁業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於第一項定明主管機關應命令該船停止作業，限期直航至國內外指定港口接受調查，並於第二項定明所衍生相關費用，由經營者自行負擔。","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