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3186:03186:2016-07-05-制定:21"],"data":{"法律編號":"03186","法律編號:str":"遠洋漁業條例","版本編號":"03186:2016-07-05-制定","順序":21,"條號":"第十九條","內容":"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抵達指定港口之漁船，主管機關應於該船進港時立即調查，並於該船進港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一次，期間以三十日為限。\n　　主管機關依前項調查尚未完成前，漁船不得出港。","法條編號":"03186:03186:2016-07-05-制定:21","立法理由":"一、為避免調查程序冗長，致漁船無法出港作業，損害經營者之權益，於第一項定明涉有重大違規情事接受主管機關命令直航至指定港口受檢之漁船，主管機關應於該船進港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調查。惟因調查地非僅限於我國港口，無論於國外或國內港口進行調查，因調查內容所涉複雜，主管機關難以於三十日內完成時，得予以延長一次，但延長調查期間以三十日為限。\n　　二、第二項定明為利主管機關進行調查，尚未調查完成前，漁船不得出港。","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