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3186:03186:2016-07-05-制定:48"],"data":{"法律編號":"03186","法律編號:str":"遠洋漁業條例","版本編號":"03186:2016-07-05-制定","順序":48,"條號":"第四十四條","內容":"依前條規定沒入之漁船，係經國際漁業組織列入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漁船名單者，主管機關得向航政機關辦理登記、廢止登記與註銷船舶國籍證書及相關證書。\n　　本條例施行前，依漁業法規定撤銷漁業證照，且為國際漁業組織列入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漁船名單之漁船，經主管機關限期命其返回國內港口，逾期未返港者，主管機關得沒入漁船，並向航政機關辦理登記、廢止登記與註銷船舶國籍證書及相關證書。","法條編號":"03186:03186:2016-07-05-制定:48","立法理由":"一、經主關機關沒入之漁船，且被國際漁業組織列入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船名單者，倘繼續在海上航行或作業，恐遭國際質疑我國對漁船之管理能力，嚴重影響我國際形象，爰為第一項規定，由主管機關向航政機關辦理船舶所有權登記，再行廢止其船舶登記與註銷船舶國籍證書及相關證書，使該船喪失我國船籍，不易取得補給，進而無法繼續在海上航行或作業。\n　　二、本條例施行前有經撤銷漁業執照且為國際漁業組織列入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漁船名單而逾期未返港之案例，影響我國國際形象甚鉅，亦有必要註銷其船舶國籍證書及相關證書，爰為第二項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