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3186:03186:2024-04-23-修正:42"],"data":{"法律編號":"03186","法律編號:str":"遠洋漁業條例","版本編號":"03186:2024-04-23-修正","順序":42,"條號":"第三十六條之一","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n　　一、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進口涉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漁獲物或漁產品。\n　　二、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三項所定主管機關公告，自特定國家或地區進口漁獲物或漁產品。\n　　最近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第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九百萬元以上四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法條編號":"03186:03186:2024-04-23-修正:42","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四條之一，於第一項增訂其罰責，並於第二項明定重複違規者之加重處罰規定，以達嚇阻違規之效果。","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