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3716:03716:2023-04-14-修正:10"],"data":{"法律編號":"03716","法律編號:str":"環境影響評估法","版本編號":"03716:2023-04-14-修正","順序":10,"條號":"第八條","內容":"前條審查結論認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開發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n　　一、將環境影響說明書分送有關機關。\n　　二、將環境影響說明書於開發場所附近適當地點陳列或揭示，其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n　　三、於新聞紙刊載開發單位之名稱、開發場所、審查結論及環境說明書陳列或揭示地點。\n　　開發單位應於前項陳列或揭示期滿後，舉行公開說明會。","法條編號":"03716:03716:2023-04-14-修正:10","立法理由":"一、揭示說明書之目的，即在藉資料之公開使當地居民知悉，參與並提供意見，藉以訂定適當之環境保護方案，使環境影響評估更具實質意義。\n　　二、第二項明定開發單位應舉行說明會，居民可於說明會中，對說明書不盡詳確之處，要求作進一步瞭解，並提出有關環境保護之意見。而開發單位亦可藉說明會，闡釋其計畫構想及立場，與居民溝通，減少日後實施開發行為之阻力。","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3716:1994-12-15-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