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3716:03716:2023-04-14-修正:13"],"data":{"法律編號":"03716","法律編號:str":"環境影響評估法","版本編號":"03716:2023-04-14-修正","順序":13,"條號":"第十一條","內容":"開發單位應參酌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關機關、學者、專家、團體及當地居民所提意見，編製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以下簡稱評估書）初稿，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n　　前項評估書初稿應記載下列事項：\n　　一、開發單位之名稱及其營業所或事務所。\n　　二、負責人之姓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n　　三、評估書綜合評估者及影響項目撰寫者之簽名。\n　　四、開發行為之名稱及開發場所。\n　　五、開發行為之目的及其內容。\n　　六、環境現況、開發行為可能影響之主要及次要範圍及各種相關計畫。\n　　七、環境影響預測、分析及評定。\n　　八、減輕或避免不利環境影響之對策。\n　　九、替代方案。\n　　十、綜合環境管理計畫。\n　　十一、對有關機關意見之處理情形。\n　　十二、對當地居民意見之處理情形。\n　　十三、結論及建議。\n　　十四、執行環境保護工作所需經費。\n　　十五、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不良影響對策摘要表。\n　　十六、參考文獻。","法條編號":"03716:03716:2023-04-14-修正:13","立法理由":"一、為使環境影響評估切實發揮整體性綜合評估之功效，爰於第一項明定開發單位應參酌有關機關及當地居民意見，編製評估書初稿。\n　　二、第二項明定評估書初稿應載事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3716:1994-12-15-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