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3716:03716:2023-04-14-修正:28"],"data":{"法律編號":"03716","法律編號:str":"環境影響評估法","版本編號":"03716:2023-04-14-修正","順序":28,"條號":"第二十二條","內容":"開發單位於未經主管機關依第七條或依第十三條規定作成認可前，即逕行為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開發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必要時，主管機關得逕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其不遵行者，處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3716:03716:2023-04-14-修正:28","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3716:1994-12-15-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