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3716:03716:2023-04-14-修正:36"],"data":{"法律編號":"03716","法律編號:str":"環境影響評估法","版本編號":"03716:2023-04-14-修正","順序":36,"條號":"第二十八條","內容":"本法施行前已實施而尚未完成之開發行為，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命開發單位辦理環境影響之調查、分析，並提出因應對策，於經主管機核准後，切實執行。","法條編號":"03716:03716:2023-04-14-修正:36","立法理由":"為使環境工作保護周全，對於本法施行前巳實施而尚未完成之開發行為，如其造成重大之環境破壞、污染或有破壞、污染之虞時，主管機關亦得要求開發單位提出因應對策，切實執行，俾求改善。其違反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亦定有處罰明文。","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3716:1994-12-15-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