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3716:03716:2025-11-14-修正:23"],"data":{"法律編號":"03716","法律編號:str":"環境影響評估法","版本編號":"03716:2025-11-14-修正","順序":23,"條號":"第十八條","內容":"開發行為進行中及完成後使用時，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追蹤，並由主管機關監督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及審查結論之執行情形；必要時，得命開發單位定期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n　　開發單位作成前項調查報告書時，應就開發行為進行前及完成後使用時之環境差異調查、分析，並與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之預測結果相互比對檢討。\n　　主管機關發現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時，應命開發單位限期提出因應對策，於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切實執行。","法條編號":"03716:03716:2025-11-14-修正:23","立法理由":"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追蹤、主管機關應監督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之執行情形。主管機關必要時並得根據事實需要，要求開發單位提出調查報告書，俾瞭解開發行為之實施狀況，以確保評估之實效。","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3716:1994-12-15-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