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02:04502:2006-12-12-修正:20"],"data":{"法律編號":"04502","法律編號:str":"法院組織法","版本編號":"04502:2006-12-12-修正","順序":20,"條號":"第十八條","內容":"地方法院設觀護人室，置觀護人；觀護人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觀護人。觀護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主任觀護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法條編號":"04502:04502:2006-12-12-修正:20","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觀護人為少年法庭之重要成員（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二條）爰納入本法組織中。\n　　三、地方法院設觀護人室，觀護人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觀護人，監督該室業務。\n　　四、定主任觀護人及觀護人之官等以利執行。","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02:1989-12-08-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