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02:04502:2016-05-27-修正:111"],"data":{"法律編號":"04502","法律編號:str":"法院組織法","版本編號":"04502:2016-05-27-修正","順序":111,"條號":"第九十一條","內容":"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n　　前項處分，不得聲明不服。\n　　前二項之規定，於審判長在法庭外執行職務時準用之。","法條編號":"04502:04502:2016-05-27-修正:111","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n　　二、對於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審判長得禁止其進人法庭或命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以維護法庭之尊嚴。\n　　三、此項處分，仍依原條文第七十條定為不得聲明不服，列為第二項。\n　　四、原條文第二款之「押留」涉及人身自由，宜慎重其程序，且「罰鍰」之處罰過輕，已不合需要，故予刪除，另於第九十五條規定對於妨害法庭執行職務之嚴重犯行，予以刑罰之處罰。\n　　五、審判長為法庭外執行職務，與在法庭內無異，故增列準用前二項之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02:1989-12-08-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