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02:04502:2016-05-27-修正:98"],"data":{"法律編號":"04502","法律編號:str":"法院組織法","版本編號":"04502:2016-05-27-修正","順序":98,"條號":"第八十三條","內容":"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n　　前項公開，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法條編號":"04502:04502:2016-05-27-修正:98","立法理由":"一、人民有知的權利，裁判書之公開係監督司法審判之有效機制，惟本條僅規定於公報上刊載裁判書全文之方式，不足因應資訊社會之需求；且鑑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國家機密保護法、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等法律對裁判書之公開有一定之限制，爰修正第一項，增列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及例外但書之規定。\n　　二、基於人性尊嚴之維護、個人主體性之確保及人格之自由發展，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人民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五號、第六○三號解釋參照）。裁判書全文包含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此屬資訊隱私權（或稱資訊自決權）之保護範圍，為平衡「人民知的權利」與「個人資訊隱私權」之衝突，並顧及公開技術有其極限，避免執行上窒礙難行，爰增訂第二項，原則上自然人之姓名應予公開，但於公開技術可行範圍內，得限制裁判書內容中自然人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02:2010-11-0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