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02:04502:2018-05-08-修正:11"],"data":{"法律編號":"04502","法律編號:str":"法院組織法","版本編號":"04502:2018-05-08-修正","順序":11,"條號":"第九條","內容":"地方法院管轄事件如左：\n　　一、民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n　　二、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n　　三、法律規定之非訟事件。","法條編號":"04502:04502:2018-05-08-修正:11","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n　　二、增列第二款「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n　　三、按地方法院管轄之事件固以民、刑事件第一審案件及非訟事件居多。惟尚有其他案件，亦規定由地方法院管轄，例如縣議員等之選舉訴訟、交通裁決、財務案件、少年管訓事件等是。又即將完成立法程序之社會秩序維護法更規定違警拘留之初審由地方法院簡易庭審理，不服者由同院治安法庭合議審理之。是其初審與覆審均由地方法院管轄。將來民、刑訴訟法或其他法律如依本法第十一條及其立法說明設置簡易庭以審理簡易案件，其初審或部分之覆審亦將分別由地方法院之簡易庭及普通庭審理。因其種類繁多，不便一一列舉，為求簡明，爰增列第二款「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之概括規定，以為地方法院行使管轄權之依據。\n　　四、原第二款修正移列第三款。","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02:1989-12-08-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