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02:04502:2018-12-07-修正:140"],"data":{"法律編號":"04502","法律編號:str":"法院組織法","版本編號":"04502:2018-12-07-修正","順序":140,"條號":"第一百零六條","內容":"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n　　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法條編號":"04502:04502:2018-12-07-修正:140","立法理由":"為落實合議制度，發揮評議功能，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增訂第二項，使案件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判決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02:2001-01-04-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