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02:04502:2021-11-23-修正:23"],"data":{"法律編號":"04502","法律編號:str":"法院組織法","版本編號":"04502:2021-11-23-修正","順序":23,"條號":"第十條","內容":"地方法院得設簡易庭，其管轄事件依法律之規定。","法條編號":"04502:04502:2021-11-23-修正:23","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為應付實際之需要，設置簡易庭以簡易之程序審理輕微之民、刑事案件及非訟事件，乃各國立法之所趨，並為減輕民、刑庭負擔之可行方法，爰在本法預為規定，以為民、刑訴訟法及其他法律設置簡易庭之依據，至簡易庭管轄何類案件，如何審理，以及不服其裁判應向何機關聲明不服，則由民、刑訴訟法及其他法律加以規定。(按社會秩序維護法草案規定地方法院設簡易庭以審理違警拘留之初審案件。）","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02:1989-12-08-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