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02:04502:2022-01-27-修正:133"],"data":{"法律編號":"04502","法律編號:str":"法院組織法","版本編號":"04502:2022-01-27-修正","順序":133,"條號":"第九十條之四","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n　　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但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n　　前項處罰及救濟之程序，準用相關法令之規定。","法條編號":"04502:04502:2022-01-27-修正:133","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於我國現今之社會環境，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目的，除於輔助筆錄製作外，同時含有兼顧訴訟當事人之權益，及藉由法庭活動之公開透明，提升司法公信力，並達到司法之可課責性。爰參酌美國交付法庭影音資料之三個目的：(一)滿足人民之司法近用權，(二)維護法庭之公開透明，(三)司法課責。故經審判長許可自行錄音、錄影、經法院許可或因其他原因（含合法、非法或未經許可私自錄音、錄影）取得而持有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利用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自應符合上述交付之目的，才具備正當合理性。如以散布、公開播送之方法，或為非正當目的而使用錄音、錄影內容之行為，恐有致生損及他人權益及司法公正之虞，即有違許可交付之目的，自屬法所不許，爰為第一項規定。\n　　三、為防杜上開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將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為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且為維護審判秩序，確保法院獨立審判之公正形象，並兼顧當事人與其他參與訴訟程序關係人之權益，爰參酌行政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管轄規定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於第二項前段明定違反第一項規定之裁罰機關為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且明定違反第一項規定者，處以行政罰鍰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至於對該行政處分不服者，自得依訴願法、行政訴訟法等規定提起行政救濟。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因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錄音、錄影內容，而另觸犯其他法律規定須負刑責時（如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自應從該法律規定處斷，爰為第二項但書規定。\n　　四、依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司法機關本不適用該法之程序規定，惟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依第二項規定裁處罰鍰時，乃居於司法行政機關之地位，其處罰之性質與一般行政機關所為之裁罰處分相同，職是，為使司法行政機關上開處罰及救濟之程序有所依循，爰於第三項明定第二項之處罰及救濟程序，準用相關法令之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02:2015-06-1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